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发布时间: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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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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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